本會附則

I. 有關香港數碼娛樂協會
甚麼是香港數碼娛樂協會?

香港數碼娛樂協會成立於一九九九年,是一個非牟利組織,致力推動香港數碼娛樂業。以下為協會宗旨:

II. 會員
團體會員入會資格
任何從事與數碼娛樂有關的本地公司,如視像遊戲製作、(開發、版面設計及創作、出版及發行)、動畫、數碼特技、及教育之公司或機構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個人會員入會資格
任何從事數碼娛樂事業,或有志從事數碼娛樂製作的人士,均可申請成為獨立會員。

學生會員入會資格
任何就讀於數碼娛樂創意工業有關課程、或對數碼娛樂有興趣之全日制學生,均可申請成為學生會員。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會員守則)

III. 協會編制

本會執行單位是執委會,執委會成員均來自香港數碼娛樂業界知名人士,而主席、副主席、秘書等職位由執委會成員互選產生。

IV. 執委會

執委會成員須由不少於十人並不超過十五人組成。執委會委員須互相投票,以選出主席,副主席,內外務秘書的合適人選。
主席: 一名
副主席: 四名;分別代表遊戲、動畫、數碼特技及教育四個界別 (註一)
秘書: 兩名 (分內務及外務,註二)

執委會成員須由不少於十人並不超過十五人組成。執委會委員須互相投票,以選出主席,副主席,內外務秘書的合適人選。主席: 一名副主席: 四名;分別代表遊戲、動畫、數碼特技及教育四個界別 (註一)秘書: 兩名 (分內務及外務,註二) 註一:如個別界別未有合適候選人及當選人,將由主席兼任
註二:如只有一名合適候選人及當選人,將由當選秘書兼任

所有執委會委員、主席、各副主席、內務秘書及外務秘書的委任期均為兩年,所有職位由該當選年份的周年常務會議當日起生效,至兩年後之周年常務會議日止(即下一屆執委會當選日)。

倘執委會有任何空缺,須於執委會會議、常務會議或特別常務會議上委任新適當人選填補。而任期亦同樣至下一屆執委會當選日止。
執委會會議須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並由主席決定開會時間及地點。
倘五分一的執委會委員以書面要求召開執委會會議,主席須於兩星期內召開會議。
執委會會議之出席法定人數須為執委會委員數目的一半。決議由與會者之大多數票數通過。若票數相等,會議主席有權行使決定票。倘投票事項與主席之個人利益有衝突,主席須投以棄權票,惟主席須於會議開始時表明其個人利益。主席若投以棄權票,副主席有權行使決定票。
執委會委員可被重新委任。假如執委會委員所委託原有代表停止被委託,該執委會委員須委託另一代表並供執委會修正。執委會委員員於下列情況,將被終止委員資格:

執委會職責

  1. 計劃、舉行及監察本會的活動
  2. 履行在周年常務會議及特別常務會議中通過的決議
  3. 執行本會的日常事務,包括及不限於舉辦活動、申請及接受贊助、基金之運用以應付協會開支
  4. 給予常務會議意見
  5. 終止會員會籍,並必須於執委會上通過方為有效
  6. 招收新會員

主席之職責

  1. 擔任執委會主席
  2. 代表本會
  3. 引導執委會委員工作
  4. 全權負責本會
  5. 主持所有執委會會議及常務會議
  6. 代表執委會在常務會議上遞交有關本會活動的報告
  7. 根據以下之款項批核指引,與內務秘書(如有需要,及外務秘書)聯署有關財務開支文件

款項批核指引

款項(港幣)

<5,000

5,000 – 9,999

10,000 – 30,000

>30,000

主席及秘書(內務)批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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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及秘書(內外務)批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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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副主席一名及秘書(內外務)批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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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副主席兩名及秘書(內外務)批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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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席之職責

  1. 協助主席執行工作
  2. 在所屬界別代表本會
  3. 如主席未能出席代表本會之活動或任何常務會議,代行主席之職權(主席職責第七項除外)

內務秘書之職責

  1. 成立秘書處,作為本會的登記地址及通訊處,處理往來書信、本地及海外聯絡或查詢
  2. 處理本會之行政事務:保存所有會員的登記名冊及辦理會員手續、管理本會網頁及處理財政事宜
  3. 作為本會內部溝通之橋樑
  4. 協助執委會推廣協會及其活動
  5. 草擬、準備及保存執委會會議及常務會議的會議議程、會議紀錄、會章等文件
  6. 根據上述之款項批核指引,與主席(如有需要,及外務秘書)聯署有關財務開支文件

外務秘書之職責

  1. 協助主席及各副主席處理一切外務事宜
  2. 協助本會執行一切對外推廣事務
  3. 協助本會執行協會之活動
  4. 協助本會製作對外宣傳協會及其活動有關之刊物:如協會簡章、市場推廣刋物、及有關的網頁內容等
  5. 根據上述之款項批核指引,與主席(如有需要,及內務秘書)聯署有關財務開支文件

決議安排

由主席、所屬界別之副主席及內外務秘書就個別有關本會事項作出決議,獲通過之決議將發通知予執委會,執委會成員可於獲通知決議七日內向主席提出意見或反對,於決議獲最後通過之七日後按需要及情況通知本會合格會員。
執委會可就緊急事務、會議延期或調整會議日期而召開會議。三名會員已可成為會議法定人數。主席或執委會任何會員可隨時要求主席召集執委會會議。每名成員在所有執委會會議中皆有一票投票權。若有任何票數上的爭議,由主席行使決定票或宣佈第二次投票。

V. 常務會議

常務會議在每年12月31日前兩個月舉行。詳細時間及地點由執委會決定。其他常務會議均稱為特別常務會議。
召開周年常務會議之通知書及議程,須於大會舉行前七日發給有投票權之會員。
倘會員沒有回覆通知書,會議仍可繼續進行。
任何常務會議之法定人數為本會團體會員數目(包括親自出席或透過委託人)之五分一。倘在任何常務會議上不足以構成法定人數,則執委會須在至少十四天前派發續會通知書,列明續會舉行之日期、時間及地點。在續會原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後仍不足法定人數時,屆時出席延期大會之有表決權會員人數無論多寡,即作構成法定人數論。
周年常務會議處理之事務為︰

除會員守則外,任何呈交常務會議之事項,須由多數票通過決議。若票數相等,會議主席有權行使決定票。倘投票事項與主席之個人利益有衝突,主席須投以棄權票,惟主席須於會議開始時表明其個人利益。主席若投以棄權票,副主席有權行使決定票。

VI.I 執委會選舉程序

  1. 當應屆執委會即將屆滿,主席須召開特別常務會議進行新一屆執委會之選舉,並於周年常務會議舉行前不少於兩個星期前舉行。
  2. 如執委會出現空缺,主席可召開特別常務會議進行選舉。
  3. 所有應屆執委會會員及團體會員(簡稱為提名人)均可於該特別常務會議舉行最少七天前,提名新一屆執委會或填補執委會空缺之候選人(簡稱為候選人),惟提名人須先取得候選人之參選意向。
  4. 所有應屆執委會會員及團體會員均有投票權(簡稱為投票人)。
  5. 非會員可被推薦為候選人,惟該人士必須從事與本會有關之行業,及於當選前加入成為會員。
  6. 候選人名單及特別常務會議通知須於會議舉行最少七天前分發予投票人。
  7. 出席特別常務會議之投票人數須達所有投票人人數之三分二或以上。
  8. 若候選人人數相等或少於會章內規定之執委會成員人數(或空缺之人數),每名投票人對每名候選人投信任票,如候選人所得信任票超過出席投票人數一半即可當選;唯如候選人亦為投票人則不可投票。
  9. 若候選人人數超過會章內規定之執委會成員人數(或空缺之人數),將按照以下程序舉行投票:
    1. 每名投票人可得相等於會章內規定之執委會成員人數(或空缺之人數)之投票次數進行投票,唯不可對同一人投多於一票,得票最多的一批候選人(數目等於會章內規定之執委會成員人數或空缺之人數)即可當選;唯如候選人亦為投票人則不可投自己一票。
    2. 如果出現票數相同而令當選人數超過預期之人數,則該數名得票最少之候舉人須以一人一票重新選舉,得票較多者當選;如再出現票數相同,則由會議主席投決定票。
  10. 如投票人未能出席投票,可透過授權代表、委託書或代表律師在周年常務會議或特別常務會議投票,惟授權書或相關文件須於投票開始前呈交會議主席。
  11. 新一屆執委會選舉後,主席須召開周年常務會議進行新一屆執委會職位之投票,有關投票程序參見「VI.II執委會職位投票程序」。

VI.II 執委會職位投票程序

  1. 所有應屆執委會會員及團體會員均可提名新一屆執委會之主席、副主席、秘書等職位之候選人。
  2. 所有新一屆執委會會員可被提名為新一屆執委會之主席、副主席、秘書等職位之候選人。
  3. 新一屆執委會職位之提名名單表須於周年常務會議或特別常務會議不少於七日前以書面遞交協會登記辦事處。
  4. 所有執委會會員及團體會員均有投票權,惟候選人沒有該候選職位之投票權。
  5. 執委會秘書須於周年常務會議或特別常務會議前七日前分發候選名單給根據會章有投票權之人士。
  6. 有投票權之人士須於執委會指定的日期 (即周年常務會議或特別常務會議日) 出席投票。投票將由執委會委派多名監票員,在執委會督率下負責收集選票、點票與驗票等工作。
  7. 如有投票權之人士未能出席投票,可透過授權代表、委託書或代表律師在周年常務會議或特別常務會議投票,惟授權書或相關文件須於投票開始前呈交會議主席。
  8. 出席投票人數須達合法投票人數(即根據會章有投票權之人士)之三分二或以上。
  9. 當候選人只得一人,投票人須投贊成或反對票,如所得贊成票多於反對票即可當選。
  10. 當候選人多於一人,投票人須於其中一名候選人投以贊成票,得票最多之候選人即可當選。如主席職位之投票票數相同須重新投票;如非主席職位之投票票數相同,新一屆主席有權投以決定票。

VII. 特別常務會議

倘十分一或以上的會員以書面要求召開會議,則主席須召開特別常務會議。特別常務會議討論的事務只限列於書面要求上的事項。特別常務會議的法定人數跟常務會議的一樣,但若在續會原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後仍不足法定人數時,則會議須取消。

VIII. 附屬委員會

執委會可隨時成立附屬委員會,以協助本會達成宗旨,附屬委員會經執委會許可下亦可解散。
附屬委員會須包括執委會委任的成員及以執委會委任的主席為首,所有附屬委員會主席須向執委會提交活動報告。

IX. 其他
解散協會

倘贊成解散協會的人數(包括會員及委託人)逾出席常務會議或特別常務會議人數的三分之二,則協會將在會議上解散。

修訂會章

執委會委員可動議修改會章,但須得執委會委員人數最少三分之二的贊成票。

修訂會員守則

倘會員守則有任何修改,本會須在討論修改的常務會議舉行前至少一個月,發出通知書予所有會員。會員守則如需任何修改,須得到出席會議人數最少三分之二的贊成票。

應用法制

會員守則遵照香港法律而制定,任何爭議會交由香港法院作公開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