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參賽資格 ENG.

一般參賽資格:

1. 參賽者必須擁有參賽項目所述資訊及通訊科技產品/服務的知識產權及/或合法權益。有關資訊及通訊科技產品/服務如在世界任何地方發生知識產權的爭議,參賽者必須披露,供籌辦機構考慮其參賽資格。
2. 參賽者必須在截止報名時為香港註冊公司(請附上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機構或香港居民(*9)。
3. 參賽的資訊及通訊科技產品/服務項目在創新、設計和研究發展方面的重要部分必須源自香港。參賽者須展示香港資源為其資訊及通訊科技產品/服務帶來顯著增值,促使有關項目在目標市場取得成功。
4. 除學生的獎項類別/組別外,參賽的資訊及通訊科技產品/服務項目必須在截止報名日期前已經在市場上公開發售/或開放予下載應用(*10) 或已經投入運作最少三個月(請附上證明)。
5. 同一參賽項目只可參加各獎項類別的其中一個獎項組別。任何項目如被發現報名參加多於一個獎項組別,將被取消資格。
6. 過往香港資訊及通訊科技獎金、銀、銅得獎項目的產品/服務,必須已作出重大修改或優化,或參加另一個獎項類別,方可再次參賽。

  1. 9 例如該資訊及通訊科技產品/服務項目已經投入於市場,該應用程式已被應用於公司內部的系統,以及該流動解決方案已於App Store可供下載。對於競逐資訊科技初創企業獎的初創公司,如其原型樣辦只在kickstarter或類似平台上出現將不會被視為已投入於市場。
    10參賽單位可以使用共享組件來部署兩個獨立的應用程式。如果評估重點是放在兩個獨立的應用程式上,而不是該共享組件,那麼它們均可被視為兩個獎項類別的兩個參賽申請。但是,如果這兩個參賽項目申請的重點部份都是放在共享組件上,則應將其分類為一個參賽申請,及不允許在兩個獎項類別中競爭。

 

 

備註:
9) 在香港資訊及通訊科技獎的準則下,「香港居民」包括永久居民和非永久居民。如參賽項目由多於一人的組織申請,該參賽組織至少有一半成員必須是香港居民。
10) 例如該資訊及通訊科技產品/服務項目已經投入於市場,該應用程式已被應用於公司內部的系統,以及該流動解決方案已於App Store可供下載。對於競逐資訊科技初創企業獎的初創公司,如其原型樣辦只在kickstarter或類似平台上出現將不會被視為已投入於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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