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參賽者必須擁有參賽項目所述資訊及通訊科技產品/服務的知識產權及/或合法權益。有關資訊及通訊科技產品/服務如在世界任何地方發生知識產權的爭議,參賽者必須披露,供籌辦機構考慮其參賽資格。
2. 參賽者必須在截止報名時為香港註冊公司(請附上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機構或香港居民(*7)。
3. 參賽的資訊及通訊科技產品/服務項目在創新、設計和研究發展方面的重要部分必須源自香港。參賽者須展示香港資源為其資訊及通訊科技產品/服務帶來顯著增值,促使有關項目在目標市場取得成功。
4. 除學生的獎項類別外,參賽的資訊及通訊科技產品/服務項目必須在截止報名日期前已經在市場上公開發售最少三個月/或開放予下載應用(*8)或已經投入運作最少三個月(請附上證明 - 例如送貨單、發票、外發公告、廣告、內部通告等)。
5. 同一參賽項目只可參加各獎項類別的其中一個獎項組別。任何項目如被發現報名參加多於一個獎項組別,將被取消資格。
6. 過往香港資訊及通訊科技獎金、銀、銅得獎項目的產品/服務,必須已作出重大修改或優化,或參加另一個獎項類別,方可再次參賽。
備註:
*7 在香港資訊及通訊科技獎的準則下,「香港居民」包括永久居民和非永久居民。如參賽項目由多於一人的組織申請,該參賽組織至少有一半成員必須是香港居民。學生創新獎方面,香港居民身份可由相關學校以統一證明學生身份的方法代替。
*8 例如該資訊及通訊科技產品/服務項目已經投入於市場,該應用程式已被應用於公司內部的系統,以及該流動解決方案已於App Stores 可供下載。至於競逐資訊科技初創企業獎的初創公司,如其原型樣辦只在kickstarter或類似平台上出現,將不會被視為已投入於市場。
參賽規則
1. 參賽者需留意由私隱專員公署所制訂的最佳行事方式指引及個案經驗。
2. 參賽單位須注意,根據《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任何人士如未經香港資訊及通訊科技獎督導委員會許可,向任何參與該獎項事務的工作人員提供任何利益,作為該工作人員作出任何以其工作身分而作的行為的報酬或誘因,或作為與申請該獎時給予任何優待或提供任何協助的報酬或誘因,即屬違法。
3. 為避免利益衝突或任何有關利益衝突的嫌疑,香港資訊及通訊科技獎贊助商的參賽申請將不會被接納。
4. 如有任何爭議,籌辦機構保留最終決定權,參賽者不得異議。
下載參賽小冊子